为切实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和渔业可持续发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禁渔期间全县开放性、自然性河流水域及湖泊禁止捕捞作业。全年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或使用“地笼网、插网”等禁用的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违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制造、销售禁用渔具。违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禁任何组织及个人无捕捞许可证非法进行捕捞,违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四、严禁销售、经营禁止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违者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对妨碍、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对执法人、举报人和证明人采取威胁、恐吓甚至使用暴力等手段进行报复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和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捕捞行为。一旦发现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或违法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执法部门举报。
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电话:0751-3331936;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0751-3310315。
特此公告
始兴县农业农村局 始兴县公安局
始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