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支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1〕92号)中“关于农业转移人口在韶购房全额税费补贴”的政策,加强申报工作的指导和强化部门之间的联动服务,现就开展始兴县农业转移人口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专项财政补贴项目申报工作制定本通知。
一、申报对象
在始兴县购买首套且位于城区(或镇区)的新建商品住房,依法向税务部门缴交契税,并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支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1〕92号)试行期间内(2021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1日),取得该房产不动产权证,落户该房产地址且取得户口簿的农业转移人口,对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财政补贴。
首套: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不包含转移登记情况。
二、申报形式
(一)已婚农业转移人口家庭购房新落户,以夫妻双方中为农业转移人口的一方申报(夫妻双方均为农业转移人口的以一方申报);
(二)未婚农业转移人口个人购房新落户,以产权人名义申报;
(三)未成年农业转移人口个人购房新落户,以法定代理人代为申报。
每人最多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财政补贴;每套商品住房最多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财政补贴。
三、申报资料
(一)申请专项财政补贴申请人农业转移人口原户籍证明、现户籍证明、不动产权证、契税缴纳凭证、银行储蓄卡等复印件资料;
(二)《农业转移人口在始兴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专项财政补贴申报表》;
申请人应在2022年7月20日之前提交上述申请资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申报受理及审核流程
(一)申请人在始兴县人民政府网下载或直接到始兴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领取《农业转移人口在始兴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专项财政补贴申报表》,填写好相关内容,并提交申报材料,由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受理、核实申请人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信息后,盖章确认。
(二)县公安局将受理确认后的申报件汇总,按照“一月一移交”的方式,每月5日前移交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报人的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核验后,盖章确认。
(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件5个工作日内流转到县税务局。县税务局对申请补贴的住房契税金额进行审核后,盖章确认。
(四)县税务局将审核确认后的申报件5个工作日内流转到县住管局。县住管局将《农业转移人口在始兴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专项财政补贴申报汇总表》和申报件整理,形成书面请款函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专项财政补贴按实际金额划拨至指定帐户,由县住管局发放到申报人的银行帐户。
在申报工作的全过程中,如有某个环节未审核通过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咨询电话:县公安局 0751-3931506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751-3315083
县税务局 0751-3310853
县财政局 0751-3323899
县住建管理局 0751-3313013
附件:1.《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支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1〕92号)
2.农业转移人口在始兴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专项财政补贴申报表
3.农业转移人口在始兴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专项财政补贴申报工作流程
4.农业转移人口在始兴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专项财政补贴申报汇总表
始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始兴县自然资源局
始兴县财政局 始兴县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
2022年2月11日